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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4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564次举报


   裁判规则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人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施工建设,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8日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孙某及证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及孙某某均承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建设钢构大棚的事实。


同年5月28日,某市国土局向孙某分别作出并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孙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某市国土局作出了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4月5日,孙某未经批准占用某村土地3.96亩建钢构大棚。经核查某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宗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现状为耕地。


截止调查之日,长60米宽33米阳光大棚已基本建成,长23米宽10米房屋地基及钢构已建成。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该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及《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96亩土地上新建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地3.96亩合计26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76560元。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处罚内容。


  裁判结果
    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本案中,孙某未经批准在租赁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孙某的陈述及证人孙某某证言,结合某街办土地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可以证明孙某建设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占用土地的性质为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孙某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某市国土局作出的市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评论

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利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耕地“非粮化”问题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施工建设,用于苗木花卉种植,并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案例。本案中,行政机关注重规范执法,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使相对人息诉服判,较为彻底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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