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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30次举报


宗地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单位,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权籍调查程序划定。土地分割是指同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分割其宗地的行为。土地分割不同于土地分摊,分割是对宗地物理上进行的切分,改变了宗地界线等自然状况,表现为具体土地面积;分摊是在保持宗地完整的前提下,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意义上的划分,表现为具体权利份额。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这意味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分割其土地权利。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宗地是土地管理和相关规划的基本单位,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宗地作为土地管理基本单元,承载了相关规划和控制指标,宗地的随意调整可能影响相关规划的实施,因此需要对宗地分割从严规范。土地分割往往导致宗地编码的变化,对于地上无定着物的宗地分割,导致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进而生成新的不动产单元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分割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是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可以是统一登记后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分割的批准文件包括国土、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同意土地分割的文件。分割土地涉及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还应提交政府有关批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补缴出让金凭证等有关材料。在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土地分割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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