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实际上是土地转让与土地合并两个环节的竞合。这里的土地转让,主要指土地权利的转移,可以表现为买卖、互换、赠与、出资(入股)、继承(受遗赠)、等多种形式。土地合并是指对两个以上的宗地进行物理上的合并。土地合并需要处理好不同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条件等关系,要适用土地合并的程序和条件。
多个权利人签订土地合并协议,实质上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因而,土地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也是一个土地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同时发生变化的状态,具有集合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合并引起的转移登记,应当由转移的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转让文件;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同意实体合并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土地转让文件除了包含权属转移的土地合并协议书,还可以是记载有关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合并土地涉及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还应提交政府有关批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补缴出让金凭证等有关材料。
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土地合并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