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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400次举报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满足物权法上的“物”和“合法建造”这两个要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即可负载所有权,并在建成之日即自然享有所有权,权利人也可申请首次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合法建造房屋,是指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在符合法律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按照不同的建设主体,国有土地范围内合法建造房屋,有单位建造、企业建造,也有个人建造等类型,不同的建设主体申请房屋登记差异不大,只是在建设的房屋性质不同时,由于不同性质的房屋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在申请材料提交上会有所差别。


与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相关的法律术语还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包括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将建筑物区划内依法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所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业主共有部分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这样,就明确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登记操作办法。


企业的分公司尽管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法人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有效。但分支机构处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一般需要总公司授权。


因新建房屋发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应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建设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已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房屋建设符合规划的材料主要是说明房屋建设的合法性,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合格证明材料等。


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的主要作用是区分在建建筑物和已建成建筑物,包括建设工程质量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建单位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还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门楼牌号等地名证明材料,联建项目的联建协议、涉外项目的国安事项审查意见等。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


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一致;未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登记不动产面积与经审核的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关于房产测绘成果,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在施工许可范围内,房屋地址与门楼牌编号证明是否一致。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明确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利归属。是否存在查封或预查封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房屋被预查封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是否实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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