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因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被征收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使房屋所有权消灭。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可以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并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征收房屋的,必须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征收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