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国家或集体把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分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和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不同。土地租赁合同是国家或集体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出租给承租人的合同,而土地使用权租赁则是土地使用者把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因不具有营利性,实践中相关纠纷不多。宅基地的出租。从实务上看,因农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请到免费的宅基地,从而很少存在承租别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法理上看,既然法无禁止,应理解为是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而且允许出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从而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在此仅探讨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原则。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关系国家的粮食生产,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地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2.维护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