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可以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相区分。
当事人间约定物权变动的合同在法理上属债法调整的范围。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合同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力,在缔约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时合同一方根据该有效的合同便可要求另一方办理物权变动登记。但事关物权变动,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之后才能发生。
该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该合同仍然有效。
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的法律效果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在区分原则下,绝不能以未登记而否认双方合同的债权性质的法律效力,任何合同一旦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不但具有了法律上的确定力和拘束力,还具有了法律后果的执行力。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那么同样要负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且其承担的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而并非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权利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强制义务方实际履行,即强制义务人办理登记,或诉请义务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