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最终作出的具有结论性质的法律文书。具体而言,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的类型: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作出不同类型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包括以下类型:
维持决定。维持决定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复议机关作出予以维持的决定。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
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违法决定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变更决定。变更决定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重作决定。重作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对于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主动地作出由被申请人负责赔偿的决定。依据申请的行政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主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责令其恢复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的限制:“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的形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复议决定书中应记载以下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以及第三人提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复议决定的内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以及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复议决定的效力:终局性复议决定的效力。终局性复议决定是指复议决定作出后不得寻求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的决定,包括由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终局性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复议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切实履行复议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有权机关将进行强制执行。
非终局性复议决定的效力。除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或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性终局性复议决定外,所有的复议决定都是非终局性的复议决定,除法律特殊规定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非终局性复议决定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等待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之后作出行政判决;而如果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复议决定发生效力。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有权机关将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中调解的适用范围。在行政复议中原则上不允许调解,因为调解以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为前提,而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其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但也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权利义务是一体的,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并不能自由处分自己权利,因此,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在这些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适用调解原则。可见,在行政复议中调解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确认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