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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否要征得被征收人同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8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835次举报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从

本条条文意思理解,只要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需询问被征收人的意愿,征得其同意。但是,无论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还是从后续的条款内容中,都可以看出,房屋征收必须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


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看,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全过程,房屋征收决定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始,更要遵循该原则。房屋征收是对被征收人居住权的根本剥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尊重其意愿。


从后续条款内容看,房屋征收也必须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如果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听证过程中遭到多数的被征收人反对,经修改后仍如此的,相应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不应该再作出征收决定。否则,一方面征收过程中矛盾、纠纷将频发,另一方面征收是否确实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有待衡量。


从一些地方规定看,房屋征收也需要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被征收后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对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采取的是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地不可分割,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同时进行,也就是俗称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普遍规定于我国各项相关法律中,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样采取了房地一体主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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