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同时,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共同构成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一方面要求征收补偿要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体现了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相统一;另一方面要求对全体被征收人适用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同时,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决策民主原则。决策民主既要求人民政府内部房屋征收决策民主,也要求房屋征收应当有公众参与。人民政府内部决策民主主要体现在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要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而条例对于公众参与的规定是全面的,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修改方案;等等。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贯穿于条例的全文,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等等。
结果公开原则。结果公开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等都应当公布。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就可以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常常会在土地招拍挂前就参与到土地的一级开发中(一级开发指由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对一定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建设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使该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建设条件,再对土地进行有偿出让的过程)。而在实践中,由房地产开发商等建设单位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因企业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间的矛盾,导致拆迁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冲突频发,并成为主要的社会不稳定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就此,房地产开发商等营利性单位退出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房地产开发商等营利性单位排除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范围,明确只能由政府部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方面减少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矛盾,进而减少了房屋拆迁冲突与纠纷,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政府责任,一旦出现问题政府部门就要承担责任,有利于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化,有助于保障房屋征收真正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能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