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房屋征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界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7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446次举报

无论是《宪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条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明确了“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征收房屋。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可具体细分为以下六个方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主要指国防设施建设和使领馆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具体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如建设博物馆、学校、体育馆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一般指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由政府依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但应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推动房屋征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测绘法》等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于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共利益的需要”也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判定,并应在征收公告中进行说明。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颁布前,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城镇化建设、政绩需要,甚至为了满足一些企业的私欲,盲目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城市更新、商业开发,往往引发与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冲突,纠纷频频。为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制定之初,就明确了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是其制定的首要目标之一。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的统一,更主要的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设置了如下五点内容:


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征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范围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建设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程序方面,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一方面,要求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另一方面,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方面,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强制拆迁主体方面,条例取消了政府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政府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57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9%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74021 昨日访问量:276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