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是先征地后拆迁,在用地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涉及房屋拆迁,《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征收实施单位是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区、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房屋拆迁的报批手续涉及以下几个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需提交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申请、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区、县级人民政府制订预补偿安置方案;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办理审批手续,作出集体土地征地批复(俗称征地批文);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污染的建设项目);发改委进行征收项目立项;环保部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宅基地房屋拆迁部门应履行的程序有:
征地预公告。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自然资源局首先发布征地预公告(含文号、盖章),此公告内容包含:项目的名称、四至范围、听证会参与者的权利、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入户登记调查。这一过程中需要老百姓签字确认在红线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土地被征收面积、地上各类附着物及其价值、房屋装修情况等。
听证会程序。听证是老百姓的权利,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我们需要及时主张听证会权利,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能超期,否则等同于放弃。这是法律规定的必备程序,听证报告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
征地批复后的公告。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含文号、盖章)下来以后,再次颁布征地批文后的公告。
补偿安置方案。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此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5天。在公告期限内,村民如不满意就有权利要求政府举行听证会,拆迁方也有义务就听证会民意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拆迁方协调每户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如协商不成,政府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被拆迁人有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此决定是为通过法院司法拆除的铺垫。如被拆迁人在诉讼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拆迁方会申请政府或者法院裁决,限期签协议搬迁,被拆迁人在期限内还未履行义务的,下一步将面临司法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