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身份是取得农村宅基地的直接依据,原农业户口的居民迁移到城镇或是境外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他们丧失了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他们原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房地一体”的原则,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马上收回。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的人自然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可分两种情况处理: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即非农业户口居民没有转让或赠与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可确认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直到房屋拆除或坍塌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才由集体收回。房屋产权发生变化,非农业户口居民把房屋转让给或赠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此时对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综上,农业户口人员变更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其原有宅基地并不一定会被集体收回,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个人财产,公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但虽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即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宅基地,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单独继承。
农村宅基地能否用于抵押
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专门的、系统的关于宅基地的立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农村宅基地抵押是被禁止的。禁止农村宅基地抵押的主要原因有: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目前尚不能允许用农村房屋进行抵押。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农村房屋用于抵押,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必然涉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这就可能损害农村集体的利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通常来说,农村房屋是农户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用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
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宅基地对于农村村民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即农村村民)可能会居无定所,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我国法律虽然不允许宅基地抵押,但允许对宅基地之上房屋进行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是有效的。综上,宅基地的使用权抵押被法律绝对禁止,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用作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