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即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因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宅基地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因为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