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的历史起源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房地权证书》。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