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利,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对承包人而言,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补救方法。承包方既可以直接要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由它们裁判发包方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制裁发包方的违法行为。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发包方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适用以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为条件,若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违法侵害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停止,则不适用。要求停止侵害,不论违法行为何时实施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只要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状态,即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
返还原物。返还原物从民法理论上讲是指一方当事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返还给对方当事人。适用返还原物责任方式,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原物必须存在,二是返还原物有必要。返还原物有必要是指返还应有实际意义,如果非法占有的财物是特定物,一般情况下均应返还,如果是种类物,当返还费用高于或等于非法占有物价值时,也可以不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没有必要,非法占有人可免除返还原物的责任。但返还原物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赔偿,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规定这一责任形式非常必要,比如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或者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承包方即有权要求其返还承包地或者流转收益。
恢复原状。按字面意思理解,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引申下去,可以指恢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比如,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的承包经营自主权,组织他人毁弃承包人高秆作物改种低秆作物的,承包人即可要求其恢复农作物的原有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一般应具备恢复的可能和有修复的必要这两个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就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
排除妨害。排除妨害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如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建筑用沙石,妨害承包方收割机械的进入,影响生产的,承包方可要求其清理沙石。受害人对违法妨害行为既有权请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
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设置的物件等,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排除。这里所说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只要发包方的行为对承包方的权益有致害的可能,承包方就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如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村办企业所需的化工原料,遇暴雨将严重污染承包地,承包方即可以要求其将原料移至他处。消除危险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消除危险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可以防患于未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方式包括实物赔偿和金钱赔偿两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前提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确实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损害事实是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则不适用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当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凡属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人都应当予以赔偿。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如果发包方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赔偿承包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明确列举了上述6种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发包方因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这6种,除这6种民事责任方式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方还可能承担诸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