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用地是指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情形而先行使用土地。抢险救灾包括防汛、地震、污染等事故的紧急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灾害紧急避让、灾害救援抢险通道、安全事故紧急治理工程等。紧急用地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抢险救灾等活动具有事发突然、时间紧急、影响重大等特点,法律针对这些特点规定了特殊的征用土地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