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作为我国基本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部分,两者有以下4个共同点: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仅仅为了某些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的私人利益、商业利益,不能征收、征用土地。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虽然会都会听取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但仍以国家意志为主,若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征用土地的,无须征得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即可强制实施。
两者均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关单位与个人不能滥用职权肆意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者均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甚至剥夺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土地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土地制度,差异明显: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则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征用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这是两者本质的区别。
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程序不同。土地征收因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实施程序上较土地征用要严格很多。
土地用途不同。土地征收后被征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土地被征用后只能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且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
补偿标准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而土地征用仅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要高于土地征用,补偿的类目也要多于土地征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