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自愿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接受土地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二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