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后并非不可解除,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期限届满。我国法律针对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最长期限,因此,承包期限届满,承包合同自然应当解除,由发包方收回土地。
土地灭失。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和继续应当以土地的存在为前提,土地是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客体不存在,则法律关系当然消灭。因此,土地灭失是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原因。
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受非法侵犯,因此立法的重点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发包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以达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承包人一方则赋予了较大的权利行使空间。虽然法律有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但是这种期限对于发包人也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承包人则可以在承包期届满之前,自愿交回所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的土地的,承包合同即告解除。
承包人全家进城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进城落户可能会导致合同解除。
国家征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征收对象当然不排除已经承包的土地。如果征收涉及承包的土地,则承包合同因为征收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