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比较长,短的为30年,长的可达70年甚至更久。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的几十年时间里,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都难免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导致国家土地政策或法律的改变。鉴于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严格保护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变更:
自然灾害。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以致严重毁损土地,法律就允许对土地承包合同加以变更。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其约定。
因自然灾害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的,必须同时满足法律对土地承包合同调整的条件,具体为:必须是因为自然灾害导致严重毁损承包地;必须是对个别农户承包地的调整而非整体变动承包合同;可以调整的限于耕地和草地而不包括其他土地如林地、“四荒地”等;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必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以外,还必须注意,这种调整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表明,林地承包合同并不当然因承包人的死亡而导致解除,继承人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承包。这里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只针对林地承包,而不包括其他土地;只有在林地承包人死亡而承包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才存在继承人继续承包的问题;林地承包只针对家庭承包而不针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形式。所谓承包人死亡,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册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并非指家庭任一成员死亡或者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家庭成员(如户主)死亡。因此,这里所规定的林地承包继承问题是指订立合同后在册的家庭成员中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承包。
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的延长。虽然我国法律按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了严格的承包期限,但是对特殊林木的承包地,法律允许延长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前述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规定相应延长。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林地投资的回报周期比较长,通常需要二三十年甚至更长。有些特殊林木即使在法定的70年期限内,承包人也难以收回投资收益。如果不区分林木类别一概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对这些承包人就不公平。因此,法律规定,特殊林木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如果获准延长期限,实际上就是改变了原合同规定的期限,因而也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