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知,土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也不得无理干涉和阻挠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些规定对于加强承包合同的效力,维护承包人的权益意义重大。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又对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作出了特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承包合同成立的时间应是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时。但是,实践中当事人虽没有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然而却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也可成立。对于这种情形,《民法典》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