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履行,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条款的规定也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提倡当事人尽量对合同的这些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但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故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文上用的是“一般包括”的提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其他情况,自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可不限于这些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只是一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但不同的合同,由于类型与性质不同,其主要条款或必备条款可以是不同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对其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以便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起指导和规范的作用。现将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分述如下: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故要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都写清楚。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是谁,《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分别作出了规定。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这是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承包关系无法建立。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这些内容,合同中要规定细致、清楚,以防止差错,避免纠纷。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是指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生效的起止日期。
承包土地的用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对“农业”的范围,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土地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这些权利义务之外,双方还应履行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当事人还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依法律的规定或按当事人的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