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农用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农用地数量少,农用地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如果将土地不加限制地用于非农建设,将会妨碍我国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民还没有其他社会生活保障,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农用地特殊保护。为稳固农业基础,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必须确保农用地的农业用途,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这里的“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如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等。需要强调的是,要求承包方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并不是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限制。承包方在农业用途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决定种什么,怎么种,如承包方可以在承包土地上种植蔬菜、粮食,还可以种植其他经济作物。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进行物质生产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其数量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受到破坏就等于人类生存的基础受到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也是一种社会资源。
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不仅是权利人——承包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关系到其他社会成员生存的权利,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生存的权利。土地资源在我国极其珍贵,土地的使用人应当珍惜被利用的土地,不得干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事情。保护和合理地利用土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保护土地,是指作为土地使用人的承包方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
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具体地讲,要做到保护耕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为达到此目的,承包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整治和管理土地的措施。同时,承包方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如在土地上过度使用化肥或向土地长期排污,使土地不能被利用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具体来说,其他义务有:第一,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方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第二,承包方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第三,承包方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方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承包方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一概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值得一提的是承包方有维持地力的义务。维持地力是承包方应履行的一项必然的义务。现在国家明文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管理法》也明确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前提下,如果某一生产者试图将农地资源的使用保持在一个可持续的水平上,而其他生产者则以掠夺的方式过度使用农地资源,那么这个自律者以可持续方式使用农地资源,使土壤肥力提高的好处就会被别的生产者所占有,同时,他还要承受其他生产者以掠夺方式使用农地资源所带来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