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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5日分类:土地承包浏览:2577次举报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权利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概括起来,土地承包方享有的主要是5个方面的权利:

土地承包权,即以占有土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土地承包权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获得,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按成员家庭所占份额和成员集体意志依法获得的权利;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约定获得,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放弃承包并经2/3以上的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基于单位或个人的请求依约定获得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在于让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地使用,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种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表现为进行传统意义上的耕作、种植等,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的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构筑物,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所修建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当归承包人享有。


自主经营收益权。收益权就是承包方有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以及养殖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如果树产生的果实,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无论是从土地利用效率的角度,还是从生存保障的角度,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重要内容。


这些权益包括:土地自主经营权,即以自主使用土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土地自主经营权是以土地承包权为存在前提的,依法律或约定取得土地承包权,也就自然享有土地自主经营权。土地收益权,即以收取约定的土地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为基本内容的权利。承包方通过自主经营或将土地转让、入股而取得经营收益。自主经营收益权是承包方享有的基础性权利。


它使承包方摆脱了集体对生产的控制,极大地调动了承包方的积极性。由于农民享有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发包方强制农民种植所谓新品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是指农户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如何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如选择种植的时间、品种等;产品处置权是指农户可自由决定农产品是否卖出,如何卖出,卖给谁等。


发包方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农户的生产提供指导性的建议或提供各种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但应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户种植某种作物。在一些地方还存在发包方和行政部门用行政命令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现象,这种行为与法律和国家政策是相违背的,必须予以纠正。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承包方享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互让、转让和其他方式流转。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是承包方对承包地权利的一个重要体现,这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或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同时,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用、使用、收益等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也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被依法征收或征用。


征收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土地征用权,必须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征地补偿应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对于补偿范围,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归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补偿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占用、滥用承包方应得的补偿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具体说来其他权利主要有: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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