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
征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平补偿,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征收补偿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因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侵害财产权引发的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所承担之赔偿责任不应低于其因违法征收房屋应支付的补偿对价。否则,将使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获利,进而产生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征收的不利后果。
作为被征收人,其对房屋被违法拆除并无任何过错,故其所获得之赔偿,不应少于同等情形之被征收人应获得之补偿。鉴于此,被征收人因违法征收而获得之赔偿,应适当高于同等情形已签约之被征收人,以达到防止行政机关借违法行为获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避免对已签约被征收人不公平之法律效果。
相关案例
郑某等与某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郑某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关于房屋损失赔偿问题,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征收项目所处区位、被征收房屋不同户型、建筑年代、结构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比例。即政府合法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的优惠。
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至少不应低于其合法征收房屋给予补偿的标准。在无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参考同期、同地段其他案件的评估结论,酌定有产籍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6229元/㎡,并在此基础上上浮25%作为赔偿标准,酌定无产籍房屋4300元/㎡。
关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问题,因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部分物品存在,考虑到某区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对郑某房屋和地上附属物进行了强制拆除,且没有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点,原审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赔偿物品损失50000元,较为适当。
其他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原审法院参照被征收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其围墙、厕所、地面、渗水井等费用,并考虑了过渡期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电话及有线搬迁的费用,较为适当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