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
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最后,一方面,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交易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民共同体里很重要。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家庭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讲,以户为承包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的原则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有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
“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为代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地”等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四荒地”等。
在优先承包权问题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四荒地”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优先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两者资信、技术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情况下,当然应采取择优的标准,而绝不是当然地将土地承包给条件处于劣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所强调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定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在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竞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发包方才可将土地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一定的发包程序。“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