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仅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受到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其约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可依法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方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的,承包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即可。若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即“户”消亡的情况下(如家庭人员全部死亡),因为承包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故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相应的承包地应当由发包人收回。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进行,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
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承,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并且林木所有权的继承与林地不能分离,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滥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做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承,也是不合理的。故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林地的继承也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使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或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其都有权继承。应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