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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确认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56次举报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力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确认了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土地使用权人才可以行使权利寻求救济。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以土地使用权方法获得保护,也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方法获得保护。


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发生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进行土地使用权确认,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相关权利人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就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权和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都是以土地使用权归属确定为前提,如果权利归属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没有依据。


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内容的确认。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确认的具体内容如下: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种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系一种无偿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划拨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未经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的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将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才可取得此种土地使用权。


承租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按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依法领取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且依约完成协议中所要求的开发建设工程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或依协议内容,可进行转租、转让以及抵押等行为,但须依法进行登记,便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管理。故承租人享有对该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


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被作为国家投资的对价,来获得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当事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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