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证据,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国家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对此,在其他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中也有规定。如《森林法》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草原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进行公示。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产生或者设立,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合法移转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另一种是登记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应当履行的手续,未经登记,物权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对于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是否必须进行登记?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可实践中已完成的确权发证和登记造册工作,不宜再由承包方主动向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发证。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承包中,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承包方就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