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我国的土地使用原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3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705次举报


概括起来,我国土地使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耕地特殊保护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要目标。


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土地已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既要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管理;既要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既要管理农地,也要管理建设用地。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实施全面管理。


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主体一经依法取得土地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原则。土地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部门,涉及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土地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宪法》是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在整个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级的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除宪法外的其他层级的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行政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制定。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土地法律、法规称为“依据法”,土地行政规章称为“参照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有参考的价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56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9%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72206 昨日访问量:276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