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在现实中,基于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部分农村村民一户拥有超过一处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也超过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针对这种状况,部分地方本着尊重历史、维护农村村民既有财产的目的,对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在征地补偿中适当放宽,允许给予一定的补偿。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上述办法还保留了一个例外,即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按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如村民在1982年前已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对多的宅基地仍可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偿。
也有部分地方虽然允许对村民所有的超过法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进行补偿,但却严格限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超建面积也不得超过一定值。如根据《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农村村民拥有的超过宅基地控制标准的部分宅基地,甚至是超过一处的宅基地能否得到补偿,以及如何进行补偿,须依据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确定。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那些户籍仍在农村,但为了谋求更高的收入,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常住地在城区,仅在农忙时节或节假日返回农村,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也被称为“农民工”。对于这些不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劳动方式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征地补偿费用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其他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几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是集体土地被征收而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有权参与该笔费用的分配。进城务工人员虽为了寻求更高的收入进城务工,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与留在村里生活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益。而对于安置补助费,进城务工人员虽以非农业收入为主,但农业收入仍占其收入的一部分,被征地后仍有权获得安置补助,因无须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是对因征地而丧失的合法财产的补偿,进城务工人员在原村集体只要仍有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就有权获得相关的补偿。
进城务工人员虽以在城区生活、非农产业收入为准,但并未改变他们的农村户籍及对农村的依附性,仍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