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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的院子在征地中能否作为农村住宅的一部分获得补偿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2日分类:征收补偿浏览:252次举报


《土地管理法》首次将农村村民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独立出来,专门明确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根据居住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住宅是指专用于满足人们居住需求而专门建造的有顶建筑物。而农家小院作为农户为保护自身财产或满足其他需要而营造的空间,通常以实体院墙或者绿篱等合围形成。这部分空间在规划上未确定为居住用房,在实践中也多数未加盖顶并用于居住用途。农家小院不能被认定为住宅,自然在征地过程中不能作为农村住宅的一部分获得补偿。农家小院在土地征收中是否就得不到补偿?答案是否定的。


这一点要根据农家小院占用的集体土地决定。为满足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村民可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如农家小院是在申请的宅基地范围内的,那么其地上附着物,包括围墙、禽畜棚舍、门斗等,可根据征收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进行补偿。但如农家小院是在申请的宅基地范围外或部分在范围外的,在范围外的部分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国部分地方已经针对农家小院的补偿作出了规定,如苏州市发布的《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所有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水井、场地、花草树木、围墙、驳岸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当被征收房屋是用于经营性用途时,依法应当补偿的,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需另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相关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而《土地管理法》未对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地上的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作出规定,现实中,有很多的农村村民利用自家的住宅或其他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进行经营活动,如开设小卖部、农家乐,那么对这些用房是否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部分地方结合《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征收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对上述情况作出了规定。如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进行拆迁的,拆迁人除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又如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规定,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外的非居住房屋,如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住房屋,按上海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利用自有宅基地内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土地被征收时,是否有权获得停产停业的补偿,主要看所在地方的地方性规范,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般都是需要满足的:一是农村村民是利用自有宅基地内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侵占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建设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村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获得行政机关批准,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应有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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