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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否对土地征而不用,在若干年后再拆迁并补偿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1次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各地的集体土地征收实践,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一般都是为特定的项目建设需要,如建设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又如建设科技、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为推进项目的建设进程,在土地征收完成后,征收部门都会快速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但是,也有部分地方政府为降低征地成本,在没有明确建设项目,仅有规划方案时就早早进行征地,在征地后既不平整土地,也不进行征地补偿,农民依旧照常居住、生产生活。若干年后,政府明确了土地建设项目、招商引资成功后再行对土地上房屋等进行拆迁并补偿。


对于上述对土地征而不用,延后拆迁补偿的行为,我国是严令禁止的。国务院通过《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等多个文件、多种渠道三令五申禁止土地征而不用的行为,北京、浙江等多个省市也多次发文要求清理土地征而不用问题。


对于已存在的土地征而不用的情况,地方政府在进行补偿时,是应按《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补偿,还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补偿、拆迁相衔接的情况下,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所对应的即征地时农民的生活水平。而在土地征而未用,若干年后再补偿、拆迁的情况下,原有生活水平应指的是补偿、拆迁时的生活水平。在上述情况下,应按现时状态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便明确要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在征而不用的情况下,如补偿时土地已被纳入城市范围,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我国部分地区存在子女因就业、升学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所在村庄,而父母户口仍在农村老家的情况,父母去世后村集体并未收回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仍旧存在,户口迁出的子女偶尔也会回农村老家居住。若农村所有集体土地被征收,户口迁出的子女能否获得征地安置补偿?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给予的补偿,实质上是对农村村民居住权和财产权的补偿。在父母去世后,征收他们的农村住宅的,虽不再需要对他们的居住权进行补偿,但对他们的财产权,也就是被征收农村住宅本身价值的补偿仍是需要的。


子女的户口虽已经迁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民的房屋作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在公民死亡后作为遗产由有权继承人继承。在父母未另行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子女依法可继承父母在农村的住宅。而当该处住宅被依法征收时,子女也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农村住宅在父母去世后被征收时,户口迁出的子女能够获得对被征收住宅本身的补偿,但无权获得征地补偿费及土地安置补偿费等与其依法可继承的父母财产无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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