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当搬迁期限是由补偿决定确定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若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征收部门能够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进行强制搬迁。而《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是否就不能采取强制搬迁手段。
为保证集体土地征收与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拒不搬迁的以及其他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征收集体土地时,若被征收人拒不搬迁或有其他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是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的,必须满足以下程序要求:有权作出征地许可的人民政府已作出了征地批复,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已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的事实程序已依法进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与土地征收部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的也已明确了补偿安置方案;绝大部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少部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交出土地,并已影响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我国部分地区的部分建设项目,征收人或实际项目建设方为推进被征收房屋拆迁工作,实现私人的经济利益,对于那些未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人民政府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与被拆迁房屋,在某些时候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如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拆迁人采取上述行为的过程中,常常引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激烈冲突,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不符合房屋征收或土地征收的初衷。
为杜绝暴力强拆行为的出现,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一方面规定了征收工作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土地)征收部门、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工作;另一方面则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除明确规定禁止的暴力、威胁,违规断水、断热、断气、断电外,只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造成压迫的,也同样是被禁止的,应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