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尚未能收获,但因土地征收平整需要铲除,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给农民造成损失时,应给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的经济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实际上,考虑到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各个城市间发展水平的差异,一般来说青苗补偿标准均是由各个市(区)制定,随后报对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就补偿原则而言,青苗补偿以农作物的价值为准,根据土地征收被铲除的农作物的价值多少,相应地就应给付多少的补偿费用。
如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长沙市征收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可具体划分为水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旱土、水塘水库、苗木花卉、经济林木、人造用材林木、非人造林木等,每一种还具体区分出两类补偿标准。
又如,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芜湖市市区(不含江北区域)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划分为菜地、水稻、旱地作物、棉花、水生作物、药材、精养鱼塘、一般鱼塘、果园、苗木、林地,每一类农作物的补偿费标准也均有所不同。
综上,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类似,应给付的青苗补偿费应根据各地方公布的具体标准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为了弥补被征地村民因丧失地上附着物或者农作物而产生的费用,实际上是对被征地农民财产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仅要真正实现补偿,即拆多少、伐多少,就要补多少,还要确保相关费用能够到达有实际损失的农民手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而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原《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实践操作中,为提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发放效率,一般会连同土地补偿款一起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到具体的被征地农民手中,但必须做到足额、准确发放到户。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范文件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应依上述方式进行;国家若出台了新的规范文件,则按新的规范要求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