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地方土地征收实践中,地方政府前期承诺了会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额度的征收补偿款,但在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却一再拖延,迟给甚至少给征收补偿款。为杜绝这种现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人民政府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据此,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前,不仅要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还要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结合实践做法并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安置费用不单单是要足额到位,还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具体来说,“足额”是指经过科学测算后确定的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能够满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需要;“到位”则是指经测算的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已经存入存储专户。
专户储存是指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储存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只能用于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须注意的是,专款专用不仅指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还可用于支付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开展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各项经费。但每一笔款项的使用必须符合专款专用的要求,已明确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款项就不能挪作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将不予补偿。
就全国性规范而言,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否则不予补偿。上述意见失效后,暂无全国性规范对禁止性活动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地方实践中,对于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哪些活动是被禁止的,主要是看各地方的规定。
如根据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用地单位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土地租赁;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禁止的活动如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