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的确定,对被征收村民住宅价值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被征收村民住宅的补偿,如《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便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测算依据是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所载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所谓“合法”,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标准,即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同时经所在地方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才会被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依据。但也存在一定例外:对于某一时间点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住宅建筑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地方也会将超过部分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如《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规定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发布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即便房屋面积超过了控制标准,也可以按证载面积进行认定。
对于某一时间点前已建成但未获得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房屋,部分地方也可能将其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按如下顺序进行: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批准建房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综合确定,但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应当不予认定。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除上述补偿方式外,为保障被征收人能够顺利搬迁,在新的住房落实前居住权能够得以保障,政府也要相应提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无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若被征收人在住宅征收后要搬迁自己的个人财物,土地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会因被征收住宅的性质、建筑面积大小等因素影响而有差异,具体的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临时安置的补偿则仅适用于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的情况,由土地征收部门在新建房屋落成使用或安置房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提供。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新建房屋落成使用或安置房交付前自行过渡,土地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房屋租金等情况的不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也由各地政府制定。
但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由政府进行安置,土地征收部门则应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这种情况下,因为土地征收部门已经履行了对被征收人临时安置的责任,就不需要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了。土地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参考以下因素:被征收人的家庭结构和需要周转过渡的家庭成员数量;被征收住宅的面积和自然间数;被征收人新的宅基地的面积或征收人需要为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的数量;周转用房要满足被征收人分得开、住得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