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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选择了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后,能否更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1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314次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被征收人享有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具体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以及货币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选择了一种补偿方式时,能否再改选另一种补偿方式?答案取决于被征收人提出更改申请的时间。


为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在补偿登记后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补偿方式应是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均应受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束,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由此,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就不能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方式提出变更请求。而在这之前,被征收人还可就补偿方式与土地征收部门再进行协商。


如被征收人与土地征收部门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而是在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后通过有关人民政府裁决的方式确定补偿方式,因为该补偿方式不是由被征收人主动选择的,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请求改选另一种补偿方式。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时被征收人形式上是对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诉求。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给予农村村民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民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对被征收住宅的农村村民给予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被征收住宅价值的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而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土地补偿费作为对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补偿对象是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得土地补偿费后,会相应下发给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且一般是按人分配。即便不是按人分配,而是根据使用的宅基地、承包的农用地面积分配,因农村宅基地、承包地面积也与农户人口数量息息相关,所以农户能够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也与其人口数量有关。安置补助费一般也与家庭人口数量相关,农户家庭人口越多的,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也就越多,安置补助费也相应更多。


而对被征收住宅的价值的补偿,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有关,与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量并无太大关系。


综合上述三项费用的确定,不同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与农户家庭人口数量关系不大,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与农户家庭人口数量有着正相关关系。总体来说,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家里人口越多获得的补偿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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