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土地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的安置方式。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其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是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独有的方式,而提供安置房及货币补偿则是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同样采用的安置方式。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自用住宅建设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实质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依申请取得,且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被征收的,住宅所在的宅基地一并被征收。为了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如被征地村集体另有宅基地或被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经村民申请,应为失房村民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对于村民来说有更大的自由度,能够自我控制房屋的户型、装修、质量等。但自建房较为烦琐,且须以村集体有可供选择的宅基地为前提,如果村集体没有空闲宅基地,就无法选择这种安置方式。
安置房又称动迁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后,为被征地失去住宅的村民提供的用于重新居住的房屋。安置房有为特定征地活动专门兴建的,也有利用现有的房屋予以分配的,但一般来说,安置房均非现房,需要在几年后交付。在交付前的几年,被征地村民只能通过租房、投靠亲属等方式临时安置。
货币补偿则是指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以被征收的村民住宅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的货币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方式对于有资金需求的被征收人来说,能够快速获取资金解决需求;对于希望改善住房条件,选择更好区位、更好户型的被征收人来说,货币补偿方式也使得他们有选择的机会。然而,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补偿应坚持使村民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但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另行购房时,可能面临因房地产市场变化买不到更好的或者类似房地产的情况。
在安置方式的选择上,一般来说,村民只能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之间二选一,而货币补偿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上述两种安置方式补充使用。也就是说,如果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仍不足以补偿被征收住宅的村民,就可另行补充进行货币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