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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批准后多年才实际征收使用的,如何处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5次举报


部分地方政府为扩大城市面积,增加可用于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在尚未确定建设规划或建设规划确定之初,便早早地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并获得了相关批准文件。但基于开发资金不足、实际建设项目没有到位等原因,相关政府在获得征地批准后并未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以及开发建设,直到数年后,项目到位、资金充足后再去实际征收使用土地。像这样土地征收批准后多年才实际征收使用的,当时获得的批准文件还有效?


像这样土地征收后多年才实际征收的,极易造成被征收土地的闲置,特别是被征收耕地的闲置,并不符合我国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的原则。为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农用地资源,我国实行严格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征而不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是明确禁止的。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在确保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后,地方政府方能申请征收土地。同时,在审批征收土地申请时,相应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须对土地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具有具体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如不存在的,不应予以审批。基于上述规定,地方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在土地征收申请被批准后也需要马上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履行义务,完成征收程序,杜绝“征而不用”的现象。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闲置、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上述规定,也明确了要杜绝“征而不用”造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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