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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审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426次举报


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我国的土地类型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暂无明确用途的土地。因建设用地对土地实施的深挖、硬化等措施会使得土地失去耕种能力,出于保护植被、保护粮食供应等目的,我国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实践中,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扩张,现存建设用地已无法满足建设需求,城市的发展急需占用周边的农用地;部分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因区位因素的要求,也不得不占用农用地。为了对上述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加以控制,国家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它是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为满足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加强农用地保护而采取的一项审批制度。它具体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我国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采取分级分类的模式。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说明的是,采取的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使得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且不再实行限额审批。这一制度安排,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也能够充分调动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和集镇、村庄规划合理使用土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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