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是指我国按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随意占用的耕地。而在“基本农田”的表述前冠以“永久”两字,强调的是基本农田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得被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需求量巨大,虽现在粮食可通过进口解决,但依赖进口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甚至危及国家安全。
必须确保粮食的基本自给自足,而这就需要保证国家有足够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为此,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要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中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确保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而将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城市化进程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侵占,对于严守耕地红线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为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但永久基本农田的权属、用途并不是完全无法变更的。如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经法定程序后仍可以征收。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依法征收。而为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为其专用审批和征收批准设置了更高的权限要求与程序要求。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
应注意的是,通过对实践中原有一些故意规避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行为的反思,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