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针对个别尚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程序和内容,立法目前并未统一明确,故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便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详细规定。
如,2021年施行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以及2021年施行的《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便规定了在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前需要依法履行的补偿协调程序和期限,以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即“区征地事务机构、被补偿人等基本情况;征地批准文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建设项目名称等;争议事项;争议协调情况;具体补偿方案;搬迁期限;告知被补偿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2022年施行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上述关于安置补偿决定的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