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事项属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即与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对应的,不存在跨越职权范围的问题。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在其公示的内容中,有义务明确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如何理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规范要求能否作为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
对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认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人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要求,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规范要求,也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但应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决定时限,没有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期限,但其他法律规范可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要求。如《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否则申请无法获得受理。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错误并造成损失,那么,依据《国家赔偿法》属违法行使职权,应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申请事项依法不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则行政机关对申请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许可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且无法进行补正的,行政主体应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不予受理。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受理”与“不予受理”是否相同?“不受理”是否也应出具书面材料?对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受理’特指‘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不受理’只是一种告知,不同于由于管辖或申请材料等原因行政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属‘不受理’情形的,如申请人正式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了书面材料,行政机关也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允许当场更正错误: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广州市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规定:“申请人按行政机关公布的条件及材料份数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拒绝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可当场更正的错误”一般指这种错误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或影响程度十分轻微,主要有误写、误算或用语不当以及前后不一致等表述不明的错误,如错别字、笔误以及遗漏非主要内容等。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一次告知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逾期不告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对待申请人的材料和申请。
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电子政务:简化审批手续可通过电子政务的方式。当下数据行业发展迅猛,许多申请和审批均在网上完成,行政机关起着事后监督申请过程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广州港务局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更加推进了一步:“要探索建立信息化履行行政职能的实现模式,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公示’。”对比智慧法院的提出和建设,相信集智能办公、智能监管、智能服务、智能决策于一体的智慧政府不久将会以新的面貌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