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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同情形及其救济途径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林地林权浏览:1146次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一般而言,在林木林地登记前,争议双方均没有林木林地的有效权属凭证,此时产生的有关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当然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但是,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仍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则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


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 〔2007〕 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则可以认定为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不清楚;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权属,但又不属于前述两种特殊情形时,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在处理林权争议案件过程中,生效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林权证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权属争议处理机构才可以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根据其他有效证据对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登记发证行为本身就是基于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法定原因不能随意更改。若登记发证行为有误,也应依程序由行政机关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不宜在权属争议处理引起的诉讼中直接否定该行为的效力。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在山林权属纠纷处理过程中,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无须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仅需报处理机构备案即可,无法达成协议的,则应当由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决定。但是如果权属争议涉及多方当事人,则必须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仅有部分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政府仍然需要通过确权的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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