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广东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 办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均未对公告的具体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采取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并在纸质媒体刊登、互联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方式实施。
在纸质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告土地征收相关行政决定内容,有利于被征收人查询。但是,并不能因此取消行政机关在征收范围采取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相关行政决定内容的义务。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梅江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张贴5号公告和6号方案,对此本院予以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