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房屋登记机关应尽审慎审查义务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6次举报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时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引提交相应申请登记材料,并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关于房屋登记机关对登记材料的审查究竟只是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房屋登记机关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房屋登记机关在审查登记行为时,主要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相关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合法有效性,登记机关只能在职责范围内尽审慎的审查义务。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7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618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5%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428594 昨日访问量:217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