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些地方在征地实践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夫妻双方以配偶身份分得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要比离婚后二人分别获得补偿后加在一起少许多,这就促使某些夫妻在利益驱动下,为多得补偿款而采取“假离婚”的措施。有些地方政府认为这种做法是无效的,但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新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删除了“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法》已经不认为“假离婚”是无效的,因为在《婚姻法》上,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除非存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情形,否则婚姻都是有效的,离婚也同样会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效果。
在征地实践中,当事人为多得补偿款而“假离婚”,当事人“假离婚”的动机和目的确实存在问题,但由此认为“假离婚”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离婚了的夫妻二人依然各自有权请求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但也要注意是否有一方有“假戏真做”的意思,假离婚后又与第三人真结婚,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只好自行承担后果。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分割独生子女拆迁奖励补偿款吗?计划生育曾是我国的国策。我国在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夫妻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给予被征收人独生子女拆迁奖励费就是奖励的一种形式。
但是,因独生子女而给予的奖励,是对夫妻双方的奖励,而非一方的奖励,即便夫妻已经离婚,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会因此而改变。故拆迁奖励费是对原夫妻二人的奖励,属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独占,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有权分得一定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