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户籍人员因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故无权要求获得拆迁补偿收益。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村集体,故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故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城镇居民是否可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组织内部人员便于生产、生活所使用的土地。农民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农民因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可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与特殊身份联系的物权,是国家为保障农民的生存权而给予农民的一项福利。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时,出于对农民生活保障的考虑,法律规定对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按宅基地的区位价补偿。
本案中原告不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提供了虚假的购房书面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主体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依法当然无权获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更无法获得土地上所涉房屋的物权。
城镇居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外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针对农村村民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生活保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并搭建房屋,用于自住。通常情况下城镇居民是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但也存在例外。
第一种例外情形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的。早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了,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011年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也指出,非农居民原合法取得的房屋及宅基地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种情形是继承取得。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虽然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会发生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无论继承人是农业人口还是城镇居民都有权继承。介于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认可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上标注其并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在宅基地上房屋坍塌、转让或拆除时,村集体应及时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涉及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非农业户口的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宅基地征收补偿款?农村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宅基地补偿款,二是房屋补偿款。就房屋补偿款而言,由于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有权就房屋补偿款分得一定的份额。
但就宅基地补偿款而言,由于我国实行特殊的宅基地政策,非农业户口的城里人不得购买乡下的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承载了对集体成员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无权分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分割宅基地补偿款,就会对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基于其特定身份而取得的财产权构成侵犯,并且不利于农业户口的一方今后的生存保障。综上,离婚时,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房屋补偿款,但无权分割宅基地补偿款。
